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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农民朋友:
为方便您了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事项,特提供以下资料供您及您家人参考:
一、如何办理诊治手续
如您仅需门诊治疗,应持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到指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您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请您凭《入院证》、《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直接到本院住院部二楼住院处办理,并按照医院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交金,待出院时再到本院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助手续。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起付线及补助标准
1、定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元,补助比例为45%。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补助比例为40%。
3、市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600元,补助比例为30%。
4、市外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600元,补助比例为2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精神规定,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外,其它诊疗项目医疗费用在参合农民先自付40%后,再按调整后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院际会诊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和费用清单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5、陪住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矩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以外的体检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种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肝脏、肾脏、心脏瓣摸、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
3、近视、失聪、口吃矫正、正颌、镶牙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5、工伤医疗费用。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新标准执行时间及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新标准执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对象为参加我县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调整后与《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有抵触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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